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某某非法经营罪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汪某某,地址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42号,因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扣押汪某某的药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汪某某所有的药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田 利 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