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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应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已被车辆登记部门强制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三项)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回收款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应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已被车辆登记部门强制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三项)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回收款上缴国库。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塔斯少布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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