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郭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应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已被车辆登记部门强制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三项)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回收款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应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登记为李来林所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已被车辆登记部门强制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三项)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郭某某持有的蒙C13628号昌河牌客货汽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回收款上缴国库。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塔斯少布

书记员:周进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