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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建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都金红,系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都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体检时采用虚假手段,骗过乌海市乌达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的审核,取得乌海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赵某某自己使用该医疗证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间,在乌达区中心医院、海勃湾区中医院开出治疗糖尿病等药物,通过报销药费的手段,骗取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统筹基金共计15359.59元。
2、2013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不符合办理乌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条件的赵某1的身份信息,在体检时采用虚假手段,骗过乌海市乌达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的审核,取得赵某1的乌海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赵某某自己使用该医疗证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间,在乌达区中心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开出治疗糖尿病等药物,通过报销药费的手段,骗取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统筹基金共计15193.21元。
3、2013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赵某2的乌海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赵某某自己使用该医疗证于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在乌达区中心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开出治疗糖尿病等药物,通过报销药费的手段,骗取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统筹基金共计17747.07元。
4、2013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郝某的乌海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赵某某自己使用该医疗证于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在乌达区中心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开出治疗糖尿病等药物,通过报销药费的手段,骗取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统筹基金共计20284.26元。
5、2014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王某的乌海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赵某某自己使用该医疗证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在海勃湾区中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开出治疗糖尿病等药物,通过报销药费的手段,骗取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统筹基金共计15544.4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回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赃款28197.8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赃款55932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费用结算单、乌海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审批表、化验单等书证,证人赵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的报案材料及被告人赵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统筹基金共计84128.61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赔了全部诈骗款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光清 审 判 员  徐宇鹰 人民陪审员  赵美英

书记员:高为 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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