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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内蒙古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陶某
内蒙古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170000元,未执行标的517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170000元,未执行标的517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塔斯少布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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