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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迟太忠,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应伟,系董事长。


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日2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商初字第0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日2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齐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商初字第0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塔斯少布

书记员: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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