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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高建宁
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月19日,汉族,住址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高建宁,男,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迟太忠,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应伟,系董事长。
张某某申请执行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日2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字第0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某申请执行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日2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字第0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塔斯少布
书记员: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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