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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苹与金占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美苹
金占彬

申请执行人王美苹,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金占彬,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占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1200元,未执行标的4763元,经申请执行人王美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占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1200元,未执行标的4763元,经申请执行人王美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书记员: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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