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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乌海市立丰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嘉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立丰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嘉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力给付案件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有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经本院与第三人核实欠款属实,第三人未对此债权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北京嘉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到期债权部分中的6725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塔斯少布 审判员 董 安 刚
书记员: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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