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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辰龙与乌海市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徐辰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乌达区。
被执行人乌海市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辰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乌达劳人仲调字(2015)第115号,所确定的标的总额15566.65元,未执行标的15566.65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乌海市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辰龙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达劳人仲调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林俊 审 判 员  郭子鹏 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

书记员: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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