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蒙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马建新
包头市蒙某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包头市蒙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广德,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蒙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做出的(2015)乌达商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乌达商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蒙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做出的(2015)乌达商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乌达商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塔斯少布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