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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陈某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穆某某
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退赔穆某某32000元,未执行标的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退赔穆某某32000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退赔穆某某32000元,未执行标的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退赔穆某某32000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书记员: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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