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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赵某某向法院提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林俊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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