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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蒋某某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蒋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乌达区。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304民初594号,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306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304民初594号,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30625元。

审判长:张林俊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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