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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于2014年7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12时40分,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蒙LT6087号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乌达区铁路西住宅楼北侧土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蒙C63308号威志牌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穆某某的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经过、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穆某某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亦无异议,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宇鹰 审 判 员  戴富君 人民陪审员  李凤梅

书记员:王文杰 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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