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于2014年7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12时40分,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蒙LT6087号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乌达区铁路西住宅楼北侧土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蒙C63308号威志牌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穆某某的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经过、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穆某某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亦无异议,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宇鹰 审 判 员 戴富君 人民陪审员 李凤梅
书记员:王文杰 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