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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柏江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柏江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阿拉善左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柏江辰收入116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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