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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先锋街支行申请执行与刘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先锋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裴瑞英,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益康医院总经理,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先锋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295721.98元,未执行标的4295721.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梁某某的抵押财产暂不具备拍卖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6)内0304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林 俊 审 判 员 塔斯少布 代理审判员 田 利 民

书记员:王 佳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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