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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平与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吴永平
程某某

申请执行人吴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履行给付吴永平所欠案件款,但被执行人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履行给付吴永平所欠案件款,但被执行人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

审判长:杨蒙生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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