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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1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林俊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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