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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现住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俞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乌达劳人仲裁字(2015)第6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1988.12元,未执行标的21988.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达劳人仲裁字(2015)第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林俊 审 判 员 郭子鹏 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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