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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所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尚未交工,无法处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塔斯少布 审 判 员 董 安 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利 民

书记员:周 进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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