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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建、张成惠罚金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崔永建
张成惠

被执行人崔永建,男,1972年2月10月,汉族,无职业,原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张成惠,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乌海市乌达区。
关于被执行人崔永建、张成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乌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崔永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张成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永建、张成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乌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对崔永建、张成惠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崔永建、张成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乌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对崔永建、张成惠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崔永建、张成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塔斯少布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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