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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乌海市乌达区。

关于被执行人张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乌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正在服刑,同时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张某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林俊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

书记员: 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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