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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生
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王春花
李海军
申请执行人申卫生,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花,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初中文化,系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大学文化,系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靖边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申卫生与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由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于2014年5月3日支付申卫生欠款350万元,如逾期不还,承担350万元的30%违约金,即105万元,案件受理费29280元。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向申卫生支付债款50万元,下欠款405万元未能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卫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3193元,执行标的共计41224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履行债款29万元,下欠债款3832473元,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卫生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具备执行条件时(有可供执行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款3832473元(含执行费431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履行债款29万元,下欠债款3832473元,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卫生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具备执行条件时(有可供执行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款3832473元(含执行费43193元)。
审判长:肖健
审判员:高波
审判员:张延君
书记员:贾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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