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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生与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卫生
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王春花
李海军

申请执行人申卫生,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花,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初中文化,系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大学文化,系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靖边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申卫生与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由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于2014年5月3日支付申卫生欠款350万元,如逾期不还,承担350万元的30%违约金,即105万元,案件受理费29280元。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向申卫生支付债款50万元,下欠款405万元未能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卫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3193元,执行标的共计41224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履行债款29万元,下欠债款3832473元,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卫生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具备执行条件时(有可供执行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款3832473元(含执行费431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履行债款29万元,下欠债款3832473元,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卫生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春花、李海军具备执行条件时(有可供执行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款3832473元(含执行费43193元)。

审判长:肖健
审判员:高波
审判员:张延君

书记员:贾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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