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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罗某
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吴忠帅
张毅

原告罗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学文化,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40122200006788,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993212-3,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大道北侧东1号(龙源大厦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迪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学文化,系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张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人,大学文化,系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罗某与被告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罗某与被告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罗某与被告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罗某与被告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梁郭

书记员:薄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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