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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与山东立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立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光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38013元,执行费147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夏民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儒峰 审 判 员  李 英 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

书记员:王珊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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