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李某某
卢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学文化,教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确定由被执行人卢某某、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奶款15872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2306元,执行标的共计162737.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某某、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款162737.8元(含执行费230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某某、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款162737.8元(含执行费2306)。
审判长:张保生
审判员:周新涛
审判员:毛文亮
书记员:冯赟勃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