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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夏康力集团汇车天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康力集团汇车天下汽车有限公司
刘增顺
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康力集团汇车天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康效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增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贺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康力集团汇车天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确定由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宁夏康力集团汇车天下汽车有限公司13台车(1、车系SC6418D4、V1N号LS4ASB3RXCA723603、单价41960元;2、车系SC6418D4、V1N号LS4ASB3R8CA724393、单价41960元;3、车系SC6418D4、V1N号LS4ASB3R8CA724006、单价41960元;4、车系SC6418D4、V1N号LS4ASB3R1CA747594、单价41960元;5、车系SC1026S4N4、V1N号LSCBB23D5BG283198、单价35370元;6、车系SC1026S4N4、V1N号LSCBB23D2BG286155、单价35370元;7、车系SC1026S4N4、V1N号LSCBB23DXBG283309、单价35370元;8、车系SC1026SA4、V1N号LSCAB23R0CG110200、单价42140元;9、车系SC6408D4Y、V1N号LS4AAB3R8BA503300、单价36628元;10、车系SC6443D4、V1N号LS4ASB3R2BG149476、单价46342元;11、车系SC6363B4S、V1N号LS4BDB3D8CF067603、单价27000元;12、车系SC7151DY、V1N号LS5A2CBE0CA501085、单价52664元;13、车系SC7139A4B、V1N号LS5A3ABRXCA508324、单价52704元),如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无法返还上述车辆,则按照上述车辆单价向宁夏康力集团汇车天下汽车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案件受理费7364元由石嘴山奥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高波

书记员:张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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