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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
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货款384549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726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某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居安苑2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房权证号20104312)的产权产籍。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居安苑2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房权证号20104312)的产权产籍。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审判长:魏恺轩
书记员:刘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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