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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宁0205刑初19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初中文化,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无职业。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光荣,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下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永固乡三公里处时,摩托车驶入下简路东侧路基下,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5.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陈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基础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人吴某某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酒检)字[2017]第1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没有给他人造成任何损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5.59mg/100ml,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张宏伟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孟沈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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