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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任金荣,系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案件款14400元,承担执行费116元,合计145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被执行人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执行款145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国玉
书记员:冶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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