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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执行人: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款15000元、负担执行费125元,合计15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1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莉
书记员: 贾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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