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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
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40122000000285,营业执照注册号73597058-5,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银河西街。
法定代表人余正雄,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立某某。
负责人杨学文,系该村村长。
被执行人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010392-7,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立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玉龄,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偿还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90613元,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对上述欠款在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62.5元由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负担。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3476元,执行标的共计314105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立某某兰某某村民委员会,贺兰县立某某人民政府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审判长:闫生利
审判员:高波
审判员:张延君

书记员:王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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