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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宁夏平罗县,住所地宁夏平罗县。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进玲,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进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6时3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宁B981**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51**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大桥收费站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骑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游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9月17日,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游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11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区民委员会证明被害人游某某的父母游秀轻、冯玉梅夫妇放弃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12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配偶李振京、长子李阳磊、次子李全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赔付被害人亲属共计697979.5元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进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徐进玲当庭提交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案件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石公(物)鉴(病理交)字[2018]6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宁夏金信旧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宁金信司鉴[2018]交鉴字第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杜某某及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共同赔付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747979.5元,且已履行完毕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杜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徐进玲关于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张宏伟
人民陪审员 鲍红霞
人民陪审员 钱杰

书记员: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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