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金宝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仲裁字174号民事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华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华某违约金40532.1元,仲裁费2185元,本案执行费541元,执行标的共计4325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4)银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两个账户上银行存款43258.1元。现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全部债款42717.1元并缴纳执行费5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账号为187001040010855上银行存款43258.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账号为187001040010509上银行存款43258.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
书记员: 张铎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