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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宁夏海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某
宁夏海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宁夏海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萧霖,该公司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海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20680元,执行费210元。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西劳人仲字【2015】第2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西劳人仲字【2015】第2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李凯源

书记员: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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