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田某某
马某某
马东
缑某某

申请执行人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执行人马东,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执行人缑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田某某支付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债款共计224700元,马某某、马东、缑某某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负担。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302元,执行标的共计2301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东银行存款136583元,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暂无能力履行下剩债款9354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东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款90247元及其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东银行存款136583元,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暂无能力履行下剩债款9354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东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田某某、马某某、马东、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海原县守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贺民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款90247元及其他权利。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张延君
审判员:夏恒普

书记员:张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