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执行人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
金华
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金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华,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马某某,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
本院执行的(2015)贺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宁A96890、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5DF57B1A37151的东风牌大力神自卸车的原车随车附带工具、配件、证照及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22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22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高波

书记员:王若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