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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
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7458元,执行费181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齐帅涛
书记员:焦正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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