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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刘亚龙与锁忠岐、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申请执行人刘亚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锁忠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同心县。
被执行人锁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同心县。

本院在执行(2016)宁0105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寇某、刘亚龙与被执行人锁忠岐、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寇某、刘亚龙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寇某、刘亚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英 审 判 员  魏 强 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

书记员: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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