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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朱某
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大学文化,个体户,现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货款49760.7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61元,执行标的共计51421.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0.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0.79元。

审判长:肖健

书记员:贾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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