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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会宁与王天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邬会宁
王天某

申请执行人邬会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王天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邬会宁与被执行人王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王天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邬会宁砂石料款17185元,案件受理费134元。本案执行费160元,执行标的共计174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邬会宁与被执行人王天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邬会宁与被执行人王天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夏恒普

书记员:王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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