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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燕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卢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邢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邢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月琴

书记员:杨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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