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丁桂英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伽旗
郭秀英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中宁县石空镇科技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是异议人于2009年8月15日承包并与中宁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邵关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丁桂英,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王伽旗,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桂英与被执行人王伽旗、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中宁县石空镇科技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工程是异议人于2009年8月15日承包并与中宁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的承建方是异议人,王伽旗是我公司承建该工程施工负责人之一。我公司是该工程款的所有人,享有唯一债权,王伽旗与石空镇人民政府及其该工程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该工程下剩工程款之债权。因此,请求解除西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伽旗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向中宁县石空镇人民政府下达的(2014)夏执字第71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宁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异议人承建中宁县石空镇科技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但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丁桂英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异议人提供的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预收账款明细账》,应视被执行人王伽旗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被执行人王伽旗享有该工程工程款。本院(2014)夏执字第717号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伽旗在中宁县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0677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宁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异议人承建中宁县石空镇科技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但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丁桂英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异议人提供的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预收账款明细账》,应视被执行人王伽旗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被执行人王伽旗享有该工程工程款。本院(2014)夏执字第717号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伽旗在中宁县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0677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审判长:张儒峰
审判员:赵立军
审判员:魏强

书记员:马峰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