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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705号
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娟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597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6元。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41元,执行标的共计162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62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恒普

书记员: 张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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