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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62851元,执行费410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8971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夏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文祥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魏 强

书记员:宁波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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