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耿某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执行人:耿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怀,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2016)宁012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耿某工程款2414299元、逾期利息169464元,案件受理费266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交纳案件执行费,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贺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应交执行费用上报县财政局拨款,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交纳案件执行费,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贺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应交执行费用上报县财政局拨款,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高波

书记员:杨廷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