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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萍诉被告桂某某、王某某、桂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黄某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桂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被告桂某某之妻。
被告桂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北极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丰收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黄某萍诉被告桂某某、王某某、桂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黄某萍与被告桂某某、王某某、桂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王蕊

书记员: 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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