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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与杨某某、佟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树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左志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冯占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与杨某某、佟某、朱树梅、左志利、任军、冯占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冬生

书记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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