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
被执行人刘淑兰,女。
被执行人李震,男。
被执行人王晨宵,男。
被执行人刘树霞,女。
被执行人关凌云,男。
被执行人叶满明,男。
被执行人高峰,男。
本院在执行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与刘淑兰、李震、王晨宵、邓某某、刘树霞、关凌云、叶满明、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冬生
书记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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