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吾尔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XX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太旗宝昌镇。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27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某经电话通知未到指定地点领取执行通知书亦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某在你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在你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冬生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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